什么情况下需要编制对应的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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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