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贯彻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思想,充分尊重相关群众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了旧城区改建类房屋征收项目三项特别程序:
1.事前征求意见程序。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人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听证会程序。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户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区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3.预先签约程序。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与被征收人预签协议,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得低于80%,占比达到规定比例政府才可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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