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达成了补偿协议,但被征收人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搬迁义务。《实施细则》明确,被征收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补偿协议决定,明确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一种是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明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不搬迁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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