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十八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形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市场,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服务政策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深化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放宽准入条件。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同属区工商分局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区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区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五)优化审批流程。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积极推广使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服务管理事项一网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依法予以公示,增强养老机构审批透明度。
(六)精简审批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并应当建立专户存储。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10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同时,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整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资源,提升服务质量,稳步推进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竞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九)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强与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类补贴和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守信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强化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三、补齐短板,提升城乡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十)探索建立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和服务内容清单,健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完善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创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供给,探索建立独居、留守、失独老年人家庭日常联系、巡查探访服务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完善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制度,试点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短期替代照护服务。
(十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1.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结合我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增一批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机构,完善提升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失能老年人托养等功能。积极培养扶持和发展壮大为老服务企业及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服务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服务网点为纽带,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需求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2.持续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区新增社区养老服务站30个,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打造建设6个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90%的社区和60%的行政村建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3.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鼓励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其承接老年人能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通过推进“三社联动”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4.创新社区“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运用智能软件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养老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衔接,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对接。
5.激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企业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原则,到2020年,力争实现“15分钟养老服务圈”覆盖所有城市居家老年人,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发挥品牌引领作用,线上整合养老服务组织和资源,线下提供居家养老、医疗康复、日间照料、亲情看护、远程诊疗和生活服务,实现居家养老日常服务功能全覆盖。
(十二)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深入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机构管理规范,打造一批标准化示范养老机构,积极创养老服务品牌。建立养老机构质量奖励机制,依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认证,将结果与养老机构补贴和支持政策挂钩,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1.以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平台,整合基层老年协会组织、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涉老资源,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加强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配备,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要求的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空巢、高龄、留守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
2.加强农村幸福院改造和管理,注重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通过整合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或依托老年人自有房产,分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镇有老年人活动中心(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的养老服务网络,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
3.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开展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十四)发展老年社会工作。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机构和岗位平台建设,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提升养老服务品质。在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室设立专业的老年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关系调和、社会融入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养老机构、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置专(兼)职社会工作者。
(十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推行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城乡基础设施和商场、超市、图书馆、景区等,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到2020年,在集中居住区90%以上的人行道、商场、超市、公园、公厕、休闲娱乐区域等公共场所建设无障碍设施,80%以上的住宅小区发动居民参与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道、电梯侯梯厅及轿厢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居家生活品质。落实适老公共交通,继续实施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
四、创新发展,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六)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推进区域性医养中心建设中,注重老年产业集群效应,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老年生活照料与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老年住宅、老年信息服务等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养老、健康养老等基地。依托大学城高校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和丰富的医疗、教育人才,打造老年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优化产品种类,提高老年生活用品、健康监测设备、康复护理辅具等涉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十七)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代办业务和物品代购等服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在现有试点镇街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为政府托底保障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加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家庭用户宽带平均接入能力达到100Mbps,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打造智慧养老上下游一体化产业生态圈,加速产业集聚发展。
(十八)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设立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适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逐步建立由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性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十九)做好适老金融服务。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的宣传和引导。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强化支撑,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二十)加强统筹规划。坚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守住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红线,坚决禁止以修建养老院名义在缙云山、歌乐山区域从事违法建设活动。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按照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适时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十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各镇街对辖区现有闲置社会资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台账,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二十二)完善财税扶持和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逐步提高补贴扶持的标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统筹考虑养老机构接收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服务质量评定等因素,不断完善运营补贴制度。国家资金重点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或公建民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公益性、医养结合型、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发展,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并向农村地区倾斜;区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对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市、区两级对小微企业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纳入小微企业孵化基地。鼓励建立养老服务业引导基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业。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建立“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二十三)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引导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加快开发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青年人才报考、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结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探索开展社区居家照护技能培训。
六、加强监管,保障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民政、安监、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建筑、工商、质监等有关行业部门及镇街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要充分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镇街、村(居)养老服务监管网络,形成区、镇街、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确保老年群体人身安全。
(二十五)加强服务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在不符合消防、建筑等安全标准的场所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肃查处在养老服务中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
(二十六)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国家级和市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创建。发挥沙坪坝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监督检查,实施养老服务业自律管理。适时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善文化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防范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八)加强督促落实。各单位要开展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1 |
放宽准入条件 |
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等 |
2 |
优化审批流程 |
区发改委、区编办、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区行管办、区食药监分局等 |
3 |
精简审批手续 |
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食药监分局、各镇街等 |
4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办等 |
5 |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区民政局、各镇街等 |
6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工商分局等 |
7 |
探索建立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等 |
8 |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各镇街等 |
9 |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
区民政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卫计委、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等 |
10 |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各镇街等 |
11 |
发展老年社会工作 |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 |
12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区城乡建委、区质监局、区民政局等 |
13 |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
区发改委、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科委、区国土分局、区残联等 |
14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区网信办、区科委、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等 |
15 |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
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 |
16 |
做好适老金融服务 |
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等 |
17 |
加强统筹规划 |
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各镇街等 |
18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 |
19 |
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 |
20 |
促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等 |
21 |
加强服务监管 |
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卫计委、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金融办等 |
22 |
加强宣传引导 |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各镇街等 |
23 |
加强督促落实 |
各相关部分、各镇街等 |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