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重庆市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重庆市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编制
二〇二四年五月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处置科学”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重庆市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在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开展。
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和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两微一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1 信息收集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4.2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023-65314510)、区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023-65368240)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镇街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掌握情况,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3.4.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续报要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指挥部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要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对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依托区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环境应急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沙府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事发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收集、掌握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沙坪坝燃气公司、国网沙坪坝供电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环境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局: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管辖水域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委宣传部: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工作;负责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全区化工、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涉及镇街和局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相关资料;负责监测环境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组织民兵参加现场救援、协助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沙坪坝燃气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燃气设施抢维修和供气保障工作;负责因燃气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沙坪坝供电分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所辖区域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编制
二〇二四年五月
有效预防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和《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镇街、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沙坪坝水厂、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井口水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1)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
(4)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5)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6)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7)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8)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2)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
(4)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5)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质状况;区农业农村委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取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嘉陵江沙坪坝区段水厂取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局要推动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嘉陵江沙坪坝区段上游区及市级部门发布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
3.4.2 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可通过“(023)65314510”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也可通过“(023)65368240”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镇街、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接到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用切断污染源,围堵、引流、处理污染物等技术,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2.1 事故源排查与处置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5)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电镀企业及民丰化工渣场等。
4.2.2.2 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4.2.2.3 现场污染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要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陆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交通局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确定泄漏源、泄漏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自来水厂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当深度处理后水质仍不达标时,应做好水厂间调剂补给或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沙坪坝区目前共设4个应急物资存储点,分别为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库房、土湾库房、歌乐山库房、井口库房。若应急物资不能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要求,应及时开展紧急采购或者向相邻行政区域借调,满足应急处置要求。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上下游区县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监测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建议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布点和频次
监测断面的布设以准确掌握污染团移动情况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污染物浓度变化为目标,根据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建立监测断面动态调整机制。针对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议布置6个或以上的监测断面。在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上游200m处布设至少1个背景断面;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点布设1个监测断面;污染物进入嘉陵江的入江断面及其下游0.5km、1km处分别布置监测断面;下游最近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处设置1个监测断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程度对监测断面进行调整,优先加设污染物扩散前端及出境断面。
(2)监测频次。应急初期,控制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其中,各控制断面采样时间应相同。用于发布信息的断面原则上每天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根据处置情况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进行动态调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区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或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责任单位必须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6 应急保障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必要经费。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嘉陵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具有较大风险及以上的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及后期善后处置等。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提前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沙府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货物水路和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相邻区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环境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局: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嘉陵江沙坪坝区段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嘉陵江沙坪坝区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委宣传部: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全区化工、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涉及镇街和局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水环境事污染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组织民兵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现场救援、协助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所辖区域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自来水厂: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供水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负责协助事件调查。
为有效应对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供水安全,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2.2 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2.2.1 技术标准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地下水质量标准》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
(6)《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1.2.2.2 其他资料
(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2)《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3)《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的原则。区政府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部门或相关区县进行联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镇街、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镇街、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考虑到企业环境风险物质非正常排放,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时,本应急预案下部衔接于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启动后,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水源地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1。
图1-1 应急预案体系图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6.1。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应急供水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沙坪坝水厂、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井口水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传达指挥部各项命令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向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负责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2.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相关镇街、区政府值班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区级有关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视频监控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以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以及北碚区、渝北区、江北区、渝中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2 信息研判和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 监测监控
全区推进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例行环境、水文、气象等监测,收集、分析必要数据,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
相关镇街对水源地进行巡查,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对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控。对自来水进水、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
3.2.2 预防
(1)基于全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整合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3)应急办公室要指导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饮用水源地产生影响或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响应。
(4)沙坪坝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5)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或处罚执法,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
3.2.3 预警
3.2.3.1 预警分级
根据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将预警等级简化为红色(Ⅰ级预警)和橙色(Ⅱ级预警)两级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影响取水时,为红色(Ⅰ级)预警。。
3.2.3.2 预警启动的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接到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②在沙坪坝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
③在沙坪坝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3.3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北碚区人民政府、渝北区人民政府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会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④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沙坪坝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⑥通过监测发现,沙坪坝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⑦通过监测发现,沙坪坝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4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2.5 预警行动
(1)发布橙色预警时,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②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③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④防范处置。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发布红色预警时,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下达启动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命令;
②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③通知供水单位做好水源、清水储备以及水厂间调剂补给工作;告知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
④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⑤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⑥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工作;
⑦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⑧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⑨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⑩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6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镇街、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知情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可通过“(023)65314510”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也可通过“(023)65368240”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先于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值班室在事发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通报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区消防救援支队(遇火灾爆炸)、区交通局(遇水上运输事故)、区公安分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区应急局(遇企业突发水环境事件)等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③处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2)信息通报
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江(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足够代表性的监测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目标的不同,应急监测可分为污染态势初步研判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污染态势初步研判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尽快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及污染范围;跟踪监测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变化趋势信息。监测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1)监测点位
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受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等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断面的布设应考虑交通状况、人员安全等,确保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监测频次
应急初期,控制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其中,各控制断面采样时间应相同。用于发布信息的断面原则上每天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根据处置情况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进行动态调整。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应急监测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处置、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畜禽养殖场(户)、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场所污染等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5)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
3.6.2 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如高家花园大桥)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3.7.2 应急处置
(1)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来源及范围和所影响的范围等。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进行现场处置,组织现场抢险,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
(2)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工作。
(3)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指挥部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发布警报决定;应急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5)污染跟踪。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6)调查取证。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7)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应急指挥部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8)当取水口发生污染,有义务立即通知下游取水口部门,告知污染情况。从而使下游取水口部门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事故的扩大。
3.7.3 应急供水保障
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等应急措施,当深度处理后水质仍不达标时,应做好水厂间调剂补给或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3.7.4 医学救援
医学救护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应急保障组应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沙坪坝区目前共设4个应急物资存储点,分别为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库房、土湾库房、歌乐山库房、井口库房。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沙袋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等。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重要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应急处置组开展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工作,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调查组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政府配合市政府组织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善后工作组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能力。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区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6.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6.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落实岗位责任,积极参与演练,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组成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负责人、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主要负责人担任 |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设于区生态环境局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3)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4)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指挥长、副指挥长的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成员 |
区政府办公室 |
/ |
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指示,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
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负责牵头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 |
区应急局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
区经济信息委 |
/ |
负责应急期间的供电保障和通信保障。 | |
区商务委 |
/ |
负责组织临时饮用水供应、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维护市场稳定。 |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开展出厂水、末梢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流通和食用,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 |
区农业农村委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湖库)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1)协调提供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3)配合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
区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1)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2)负责紧急情况下航道交通管制,及抢险应急物资的水路运输工作;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 |
区财政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经费。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 |
区民政局 |
/ |
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 |
区城市管理局 |
(1)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协调和落实应急过程涉及到应急启用的市政道路、管网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措施。 |
(1)负责市政设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2)指导城区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 |
区市场监管局 |
/ |
协助因特种设备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规划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
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的信息通报级应对工作。 | |
区委宣传部 |
/ |
负责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 |
区委网信办 |
/ |
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 |
区人武部 |
/ |
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 |
区发展改革委 |
/ |
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 |
区公安分局 |
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饮用水水源地流动源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1)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3)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 |
区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
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参与受影响区域应急供水等社会救助任务。 | |
有关镇街 |
负责水源地日常巡查;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
(1)负责组织事故先期处置,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2)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抢救、受影响群众的疏散和安置; (4)牵头开展事故的善后处置。 | |
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 |
(1)负责井口水厂、沙坪坝水厂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控。 (2)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监测。 (3)加强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 |
(1)负责协助事件调查; (2)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供水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 |
重庆市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沙坪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沙坪坝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沙坪坝区的应急响应。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以及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表一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α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 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重大 |
<5.0E+15Bq且 ≥5.0E+14Bq |
<3km2且≥0.5km2 |
<1.0E+13Bq且 ≥1.0E+12Bq |
<1.0E+14Bq且 ≥1.0E+13Bq |
<25000D2且 ≥2500D2 |
较大 |
<5.0E+14Bq且 ≥5.0E+11Bq |
<0.5km2且≥500m2 |
<1.0E+12Bq且 ≥1.0E+11Bq |
<1.0E+13Bq且 ≥1.0E+12Bq |
<2500D2且 ≥2.5D2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根据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2.1.1 区指挥部组织体系
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较大、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 作,区政府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事发地镇街(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委、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街(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 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和调查评估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1.2 区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调度警力、民兵及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响
应工作。
(2)发布辐射事故预警的级别及处置指令, 在事故发生第 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工作,决定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
(3)按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 挥部)的要求,组织力量协助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和跨区
县辐射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后勤保障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4)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命令, 收集、掌握事故的
有关信息,决定采取应急措施,向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处置情况。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区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跨区县辐射事故提升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市指挥部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或跨区县辐射事故提升应急响应级别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行扁平化指挥。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铀(钍)矿开发利用等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工作。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区交通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3.1 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和四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进入预警期后,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区政府规定的预警期工作要求及指令立即开展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 并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和跨区县辐射事故的,区政府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3.4.2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
(1)初报。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续报。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3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区县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政府及区县生态环境局,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I级、 Ⅱ级应急响应,提 请市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为较大、 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 Ⅲ级、 IV级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派技术力量赴现场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县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 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由事发地镇街(管委会)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 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 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抚慰、抚恤,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 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调查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实施。主要调查辐射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 故的处理情况,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批复结案。必要 时,可由上级部门指定部门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由市级以上辐射应急机构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协助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其中,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通过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管委会)及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区生态环境局要牵头建立辐射事故抢险救援专家 库,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和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储备应急监测专业设备及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并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区经信委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人员的通信联系,保障现场应急处置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区交通局要联系整合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 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各镇街(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增强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各镇街(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沙坪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沙府办发〔2016〕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1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 区政府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国务院、市政府指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委、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街(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相关区级部门起草新闻通稿, 协调举行新闻发布会。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公安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就丢失和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镇街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部门、事发地镇街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因辐射事故导致生态破坏的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开展事故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 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
区商务委: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镇街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场、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牵头下开展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做好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放射性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事发地镇街: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区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配合开展人员救治等工作;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工作;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 估情况, 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