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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沙府发〔2021〕78 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森林防火期: 每 年1月1日至10月10日。
2、森林防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
3、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域,严禁在林区内、林区边缘及其周边农耕地进行烧荒、烧秸秆、吸烟、打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4、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将依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6551235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沙府发〔202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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