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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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202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市级关于以工代赈工作要求,切实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8〕200号)、《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规范〔202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沙坪坝区以工代赈主要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压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

第二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

第七条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为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基础设施等。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区农业农村领域以工代赈项目库,按年度滚动管理。对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纳入项目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全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全区农业农村领域以工代赈项目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拟申报纳入农业农村领域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库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在立项报批前,报区政府同意按照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后方可入库,实行“审定一项、入库一项”。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已纳入农业农村领域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库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或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按有关规定不强制实行招投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再由区公管局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确认,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政府性投入资金(含上级资金)的20%。

第三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十二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

第十三条 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全区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用工潜力,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及市级政策、资金支持,研究多渠道扩大以工代赈投入,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结合国家级、市级的适用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分领域分年度明确区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报区政府审定。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区级部门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区级相关部门按照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规范流程,做好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第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镇、街道等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动员全区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将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告知区人力社保局、项目所在镇(街道),区人力社保局、镇(街道)应及时通过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三微一端”等平台发布用工需求,意向人员可在相关平台或村委会报名登记,按照就近就地和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原则,确定参加务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做好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务工互助组、施工队伍参与建设,并加强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施工单位应定期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形成工资发放表,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在相关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并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农业农村领域以工代赈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对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单位,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在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