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约束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4〕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创新完善审查机制,健全制度规则体系,全面落实公竞争审查制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司法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医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区政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聘任和管理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职责
1. 在市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指导和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实施进行指导督查,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 贯彻执行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研究区级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3. 加强各镇街、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镇街、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4. 研究拟定我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工作措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5. 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实施
(一)审查范围
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方式
1. 内部审查。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部门和程序,细化责任到人,提升单位内部审查能力。在政策措施出台前,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本实施方案要求,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填写《沙坪坝区公平竞争审查表》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而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评估的政策措施,不得颁布实施。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 联合会审。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颁布实施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在报请区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前,需报区联席会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联合会审。联席办代表区联席会议负责公平竞争审查联合会审的具体受理、组织会审、出具会审审查结论等相关工作。未经公平竞争审查联合会审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出台。
3. 增量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政策制定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时,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主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并落实审查程序。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意见及结果应存档备查。经审查可以出台的,应当同时填写《沙坪坝区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存档备案;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向联席办备案。
4. 存量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政策制定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每年定期开展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应强烈、问题暴露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联席办也可根据市级联席办工作部署要求开展存量清理工作。
(三)审查标准
政策制定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政策制定单位不得制定减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1. 禁止出台情形
(1)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①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②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③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④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⑤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2)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内容的内容:
①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②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③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④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⑤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⑥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3)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①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②给予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
③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④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4)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①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②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③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④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2. 例外情形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流程
1. 内部审查。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对拟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对拟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可参照以下流程进行。
(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2)确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
(3)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平竞争评估,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
(4)政策制定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汇总内部审查情况,形成明确的书面内部审查结论存档备查。
2.联合会审。拟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颁布实施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在报请区政府审议前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涉重大复杂情形的提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联席办。具体参照以下流程进行。
(1)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汇总形成书面内部审查结论。
(2)向联席办提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申请,同时提交内部审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及说明。
(3)联席办根据申请,组织区政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参与会审,在必要时可以邀请高校学者、专家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联席办根据会审情况出具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4)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将联席办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合会审结论与报审材料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五)监督考评
1. 定期抽查。联席办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抽查,重点抽查本区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并进行通报,督促政策制定单位整改,同时倒查其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进一步压实各单位内部审查责任。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书面函复的,需按照要求及时函复上级抽查机关或者同级抽查单位。对举报反映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单位应积极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依法、依规答复当事人,确需整改的坚决整改。
2. 第三方评估。联席办应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沙坪坝区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咨询、抽查检查、宣传培训等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的工作,协助联席办出具公平竞争法律论证、审核意见、评估意见等。
3. 考核约谈。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对各单位审查机制建设、审查成果成效、违反制度占比、限改整改回应及整改结果、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联席会议根据工作实际,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区级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派出机构和乡镇、街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督促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六)工作保障
1. 经费保障。区政府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经费保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 人才保障。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人才库,将通过联席办审核的高校、律所以及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纳入专家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推荐一名以上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人才,经联席办审核后纳入人才库,根据联合会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人才库中抽取人员参与联合会审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深刻领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应审必审、应清尽清。
(二)强化宣传培训。将学习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党校(行政学院)重要培训内容,聚焦“关键少数”,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深化数智运用。强化系统辅助审查运用,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统一使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系统”,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智能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效。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内部审查)
3.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结论表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 |||||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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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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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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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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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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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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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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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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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结论表
政策措施名称 |
|
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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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
会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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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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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会审人员签字 |
|
联席会议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 |
决策草案
意见征集情况
草案解读
决策文件
政策解读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