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主要包括:
1.歌乐山镇、井口镇、回龙坝镇、土主镇、中梁镇、覃家岗街道、渝碚路街道、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新桥街道、双碑街道、石井坡街道、童家桥街道、磁器口街道、山洞街道、陈家桥街道、西永街道、联芳街道、香炉山街道全部区域。
2.青木关镇、凤凰镇、曾家镇、虎溪街道、丰文街道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二)青木关镇、凤凰镇、曾家镇、虎溪街道、丰文街道位于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8.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非禁放区域和场所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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