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切实保障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幼有所育”“学有所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储备地块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沙府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统筹
进一步加大对辖区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经费投入、建设及后期办学监管等工作的统筹力度,区教委要履行好对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主管责任,加强对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的全面管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规划管理
科学编制和管理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区教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人口变化趋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对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布点及建设时序等深入研究,形成《沙坪坝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将《沙坪坝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综合平衡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切实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区教委要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规划辖区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区教委要通过不断创新集团化、共同体等办学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房地产企业约定或承诺给房地产项目配建学校、引入优质教育资源、保证业主子女入读优质学校等内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区外办学。
三、加强建设保障
区教委要牵头根据《沙坪坝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结合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现状调查、需求预测、房地产项目在建在售情况以及未来3年拟供应土地情况等多种因素,每年编制《沙坪坝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明确拟建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投资建设主体、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标准、配套条件、建设时序以及资金来源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沙坪坝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将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并用于义务教育中小学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捐赠的方式支持义务教育中小学建设,但不得承诺提供学位作为捐建的条件。
四、严格建设管理
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区教委做好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区住建委要会同区教委做好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监督工作。规范联合建校的程序,在充分征求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是否签订正式联合建校协议。区教委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推进与房地产企业洽谈联合建校的基础性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与房地产企业新签订与学校招生挂钩的合同条款。房地产项目建设、销售不得与学校招生挂钩,不得擅自对外宣传项目周边配建学校情况,否则将严肃查处。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包括区发改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和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规划、用地、建设、移交及后期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特此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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