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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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森林防火期:2020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

  2. 森林防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

  3. 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林区内、林区边缘和农耕地烧荒、烧秸秆、吸烟、打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4. 违反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将依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请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65465906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0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