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落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沙坪坝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地稳定各类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认真做好宣传。将《条例》宣传纳入“七五”普法重要任务,充分利用我区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运用公众信息网、利企便民“政策直通车”、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手段,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等方式,实行社会宣传与专业解读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条例》,为《条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加强《条例》学习,准确领会《条例》精神,切实增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能力。特别要对有关政务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条例》知识培训,用《条例》规范服务行为。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要对有关市场主体开展《条例》知识培训解读,使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精神的现行规定
(一)清理范围。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现行规定按程序尽快作出相应处理。对有关文件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对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对部门、区域之间政策不配合、不协同的,要以本次清理为契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2020年1月1日起,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三)进度要求。2020年2月20日前,各有关部门将清理意见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汇总后分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各牵头部门,报请沙坪坝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审核。2020年3月1日前,区司法局组织专家汇总复核后,向区政府报告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2020年3月21日前,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修订或者废止程序。2020年3月31日前,按照重庆市要求,区司法局将清理结果和废止或者修改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四、研究制定《条例》配套改革措施
(一)制定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对标《条例》相关规定,对表国际国内先进做法,制定具体改进方案,尽快推出一批“短平快”的改革措施。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推出更多具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相互学习借鉴、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
(二)完善我区营商环境政策制定程序。各有关单位在制定或修订我区营商环境政策时,要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风险评估等程序,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严格执行相关审查、评估规定和相关禁止性条款。
五、加强《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条例》各项措施落地生效。2020年3月31日前,各有关部门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涉及单位就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沙坪坝区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