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坪坝区“磁器口特钢渡口”区域行政执法集中管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3-04-25
字体:【 默认 超大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一体化打造磁器口文化旅游区”,做好“磁器口特钢渡口”区域的执法管理工作,石井坡街道经与磁器口街道协商,提出在位于双方交界处石井坡街道辖区内的“磁器口特钢渡口”区域实行由磁器口街道集中行使行政执法管辖权的申请。区政府指派区司法局牵头组织调研并草拟实施方案。区司法局通过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看、座谈交流、研究论证,根据渝府发〔2022〕70号文授权沙坪坝区开展镇(街道)综合执法试点要求,代区政府拟定《沙坪坝区“磁器口特钢渡口”区域行政执法集中管辖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

二、起草过程

一是现场查看对“特钢渡口”区域范围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对区域属地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解明确管辖范围。

二是专题研判。组织区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镇街召开专题研判,听取部门意见磁器口街道承接意愿,明确管辖事项

是专业把关。组织法律顾问对集中管辖事项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向市司法局请示汇报,得到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法律与政策依据、集中管辖区域、行政执法集中管辖的事项范围及溯及力、非执法类城市管理职责的安排、交接与实施流程、实施保障等六个方面。

(一)明晰法律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明确沙坪坝区为试点区县,要求“统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进一步理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二)划定集中管辖区域。行政执法集中管辖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与二者相关联的行政检查事项,其管辖范围限定在三块区域,一是金碧北路区域:车行道及人行道全域;二是沙滨路延长段(暂未正式命名)区域:与金碧北路交界处起,第一个红绿灯(含人行横道线)处止,上述区域车行道及人行道;三是江岸及边坡区域:嘉陵江水观音处起,沿嘉陵江岸线上溯500米(即城投公司规划渡口边界)处止。

(三)明确行政执法集中管辖的事项范围及溯及力。集中管辖后,区级执法部门下放磁器口街道的125项行政执法事项和后续新增的下放行政执法事项,以及石井坡街道法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由磁器口街道集中行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石井坡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变更委托磁器口街道行使。同时,对“尚未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情形”“后续执法部门需委托的情形”以及“执法管辖权争议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移交非执法类城市管理职责。由磁器口街道同步承接“磁器口特钢渡口”部分区域非执法类城市管理职责。承接范围为限定在江岸及边坡区域:嘉陵江水观音处起,沿嘉陵江岸线上溯500米(即城投公司规划渡口边界)处止。

(五)确定交接与实施流程。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石井坡街道应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与磁器口街道的相关交接工作。《实施方案》须报请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同步抄送高院、一中院和沙区法院,对外公布后生效实施。

此外,《实施方案》还从强化执法人财保障、完善执法机制保障、加大执法运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实施保障要求。

四、本文查阅途径

本《沙坪坝区“磁器口特钢渡口”区域行政执法集中管辖实施方案》已由2023年4月18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区政府文件→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