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农镇街:
为做好我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号)、市农业农村委转发《关于加强农村沼气池和养殖化粪池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农办发〔2022〕80号)、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强化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沙安办〔2022〕2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条件
农村户用沼气设施因以下原因不能使用或不愿使用的,必须纳入报废范围。
(一)正常报废。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灾毁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三)政策性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功能性报废。由于沼气业主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等因素,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
(五)其他报废。受业主用能条件变化、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六)征地拆迁。因沼气设施所在区域被征地拆迁,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报废程序
对户用沼气报废,实行业主(农户)确认、村委会核查、街镇核实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备案的逐级上报程序。
(一)业主(农户)确认。村委会逐户开展调查,初步填报“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再由业主(农户)对报废原因及“是否同意报废”进行签字确认。
(二)村委会核查。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三)街镇核实。对村委会上报的沼气报废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实地逐户核实。核查无误后于10月1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报废并报送“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及“农村报废沼气池数量汇总表”。同时统计辖区内报废后的在用、闲置户沼气池数量,报送“农村在用、闲置、废弃户用沼气汇总表”。
(四)区农业农村委审批。对各涉农街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户用沼气报废批复。
(五)市级备案。按市级要求,区农业农村委及时将报废的农村户用沼气设施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安全处置
安全处置要按照镇街属地管理、业主主体责任的原则,分类处置到位。按程序报废后的沼气设施,将不再纳入沼气设施管理统计范畴。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可以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对报废沼气设施进行合理化改造,如改造为储粪池、蓄水池、窖池、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对于其他无利用方式的报废沼气设施,在遵循安全原则的基础上,街镇指导业主开展拆除、填埋等安全性处置。
附件:1.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
2.农村报废沼气池数量汇总表
3.农村在用、闲置、废弃户用沼气汇总表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
(联系人:官开江;电话: 88287760)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沙农发〔2022〕230号-关于做好农村户用沼气设施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