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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55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4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沙文旅发〔 2024 〕 35 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实践能力,完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提高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文旅委制定了《重庆市沙坪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文广新局)2009年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关于向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拨付补助经费的决定》同时废止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63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传承人”)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区级非遗传承人,是指经区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区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区级非遗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组织开展区级非遗传承人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认定区级非遗传承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非遗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非遗传承人

(五)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提出区级非遗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区级文化主管部门需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区级非遗传承人推荐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

第十一条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区级非遗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非遗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该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非遗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区级非遗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政府给予的传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区级非遗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十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区级非遗传承人予以支持: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动

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指导传承人依法取得、保护和合理利用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  区级非遗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区级非遗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

(三)无故不履行传承义务,或不配合主管部门非遗保护工作,或离开沙坪坝区域项目流布地区超过五年;

(四)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连续三次评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十八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和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区级非遗传承人履行义务的考核和评估,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是否享有区级非遗传承人资格、传承补助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补助标准:区级财政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对市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优秀2000元,合格1000,以市级考核评估结果为准),对区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优秀3000元,良好2000元,合格1000元)

区级非遗传承人考核评估优秀比例不超过总人数20%,良好比例不超过总人数30%

十九区级非遗传承人考核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级非遗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授徒情况;

(二)区级非遗传承人传艺情况,包括年度传承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进校园、进社区等情况,在传承基地及公共场所等地面向民众开展展示活动等;

(三)区级非遗传承人开展生产、创作、展演等实践活动情况;

(四)区级非遗传承人参与展示传播和对外交流情况;

(五)区级非遗传承人开展或参与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六)区级非遗传承人个人影响情况,包括研究与成果编撰情况、捐赠收藏、宣传报道、获奖、聘任情况及其他显著提升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

(七)区级非遗传承人参加研讨培训情况;

(八)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区级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区级文化主管部门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二)以集中评估形式,对区级非遗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

(三)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存档。

第二十  区级非遗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予享受当年度区级非遗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

(一)当年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

(三)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社区居住,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

(五)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区级非遗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影响履责,应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不参加本次评估申请或直接申请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评估的,可申请退出代表性传承人序列,文化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将其列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区级非遗传承人出具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后,经重新评估仍为不合格者,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函。第三次评估仍为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区级非遗传承人资格。如为国家级、市级非遗传承人,区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市文化旅游委,建议取消其国家级、市级非遗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区级非遗传承人去世的,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亲属表示慰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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