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办发〔2016〕142号)已区政府十七届一百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0月9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4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提出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2015年3月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沙坪坝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2016年10月沙坪坝区发布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府办发〔2016〕142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15年12月沙坪坝区民政局结合我区临时救助、双拥、优抚工作实际,拟写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送审稿)》,并征求了街镇、部门意见。2016年7月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报送《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请示》,并于2016年8月经区政府十七届一百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2016年10月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实施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和实施临时救助的困难情形,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1.核心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救助情形、救助标准和救助实施方式,并解决特殊困难的灵活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对特殊困难对象和超越常规救助标准的情形,给出了“集体决策”的解决办法。
2.适用对象
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救助人员大范围限定为三类:困难户籍人口;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现役困难官兵及其家属;在本区工作、居住且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非户籍人口。
3.适用情形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
4.执行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综合考量维持基本生活生存需要和解决医疗费用等诉求,救助给付分为按现行低保标准计算核发和定额给付两种。在救助封顶线上没有超越历史标准。出于方便群众、简便易行、快捷发放的目的,对1000元以下需求紧急的,委托街镇直接审批发放。
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5.注意事项
《实施意见》排除了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情况。(上述情形由相关救灾救济政策解决)
四、关键词、名词解释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五、本文查阅途径
本《实施意见》已由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0月9日印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区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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