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部门网站
-
区县政府网站
-
地方政府网站
-
其他网站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沙府办发〔2016〕14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十七届一百五十六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原则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作为一项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兜底性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遵循救急救难、保障基本、规范高效、阳光救助的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民政建档困难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困难家庭、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 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因火灾、触电、矿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对家庭或个人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内救助。
(二)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对家庭或个人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内救助。
(三)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慢性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标准救助;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0至30000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标准救助;个人承担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标准救助。
(四)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自费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给予不超过3000元标准救助。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情况给予家庭或个人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内救助。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严格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辖区内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对象,由其低保申办地街道办事处受理。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和虽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已购房或租房3个月以上)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已经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执法、交巡警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署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群众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临时救助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批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集中审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个季度救助审批结果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
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六、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七、强化临时救助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区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网格员、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强化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区监察局要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沙府办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