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3-11-16
字体:【 默认 超大 |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沙府办发﹝2023﹞84号,以下简称《补偿补助标准》),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补偿补助标准》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2月2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于2022年4月14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渝人办发〔2021〕68号)明确规定,应加强地方立法协同配套工作,鼓励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实施。2023年11月10日,我区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为更好开展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必要配套制定我区的补偿补助标准。

二、制定过程

区住房城乡建委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讨论稿),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近20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座谈会研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2023年9月5日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1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补偿补助标准》共1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是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为非住宅征收的补偿和住宅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房屋征收的补偿。

第二条是关于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分为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中商业用房的装饰装修补偿。

第三条是关于附属设施补偿,包括民用附属设施、非民用附属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是关于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

第五条是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第六条是关于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第七条是关于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第八条是关于搬迁补助。

第九条是关于临时安置补助。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结合本区实际,《补偿补助标准》主要完善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的原则。

(二)明确了非住宅房屋中商业用房的装饰装修补偿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明确了非民用附属设施(商用天然气、商用水总表、商用电表)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其他附属设施根据评估予以补偿。

(四)明确了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补偿标准。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上报区政府确定处置主体及方式。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五)在引导奖励方面,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内限完成签约且搬迁的,可根据项目规模,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3个平方米的奖励”。

(六)明确了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1000元/月发放;大于等于45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按1500元/月发放;大于等于80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按2000元/月发放;120平方米以上按2500元/月发放。

五、本文查阅途径

本《补偿补助标准》已由区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1月10日印发,在沙坪坝区政府网站即可查询。具体查阅路径: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