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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沙府办发〔2023〕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第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间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处置。
第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一)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50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如对前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中商业用房的装饰装修补偿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其他类型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三条 附属设施补偿
(一)民用附属设施: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下述标准执行:总水表:600元/户;总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本条涉及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水、电、气、闭路、宽带不给予补偿,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恢复,不另行收费。
(二)非民用附属设施:
商用天然气、商用水总表、商用电表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委托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三)其他附属设施根据评估予以补偿。
第四条 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上报区政府确定处置主体及方式。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第五条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内限完成签约且搬迁的,可根据项目规模,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3个平方米的奖励。
第六条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
第七条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照30000元/户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第八条 搬迁补助
(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住宅:2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按协议约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按户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建筑 面积 (㎡) |
X<45 |
45≤X<80 |
80≤X<120 |
120≤X |
备 注 |
发放 标准 (元/月)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X”指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
(二)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既有有证建筑又有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合并计算面积后,按一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
第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包含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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