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划分沙坪坝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的通告》(沙府发〔2024〕22号),已于2024年8月30日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9月16日印发。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划分沙坪坝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的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当前饲养宠物犬越来越成为市民的重要选择,但部分养犬人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产生了涉及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升治理水平,加强养犬管理势在必行。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细化工作落实,加强养犬工作管理,需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与一般管理区域,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3月29日,区公安分局通过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官网和沙坪坝发布微信公众号,对确定划分沙坪坝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征集到四条意见建议。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2024年6月6日,经过区公安分局法制支队合法性审查。2024年8月7日,区司法局出具了《关于确定划分沙坪坝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的公告》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沙司法文审﹝2024﹞5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划分了我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原则上将各镇街社区作为城市建成区划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将村作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划定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对于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属于城市建成区性质的行政村,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按照以上情况划分,我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为:渝碚路街道、天星桥街道、小龙坎街道、沙坪坝街道、土湾街道、新桥街道、童家桥街道、磁器口街道、石井坡街道、双碑街道、联芳街道、陈家桥街道、山洞街道全域,覃家岗街道、歌乐山街道、井口街道、土主街道、丰文街道、青木关镇、中梁镇、回龙坝镇、凤凰镇的社区居民区,以及土主街道田坝村和回龙坝镇保农村、真武山村。全区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犬只饲养限制。一是限制饲养犬种。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规定,重点管理区禁养41种犬种,一般管理区禁养32种犬种,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也在禁养范围。二是限制饲养数量。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三)规定了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我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一般管理区内,由各镇街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四)明确了犬只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警快办”微信小程序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五)载明了养犬法律责任。养犬人和管理人违反养犬相关规定的,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电话,区公安分局:110 ,区农业农村委:023-89857200,区城市管理局:023-65512319,区市场监管局:12315。
(六)明确了施行时间。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解读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治安支队,政策咨询电话:023-63755084。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