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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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划分沙坪坝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的通告

沙府发〔2024〕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全力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全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

(一)重点管理区:渝碚路街道、天星桥街道、小龙坎街道、沙坪坝街道、土湾街道、新桥街道、童家桥街道、磁器口街道、石井坡街道、双碑街道、联芳街道、陈家桥街道、山洞街道全域,覃家岗街道、歌乐山街道、井口街道、土主街道、丰文街道、青木关镇、中梁镇、回龙坝镇、凤凰镇的社区居民区,以及土主街道田坝村和回龙坝镇保农村、真武山村。

(二)一般管理区:全区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二、犬只饲养限制

(一)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执行。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三、犬只免疫

沙坪坝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二)一般管理区内,由各镇街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三)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四、犬只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警快办”微信小程序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区内以农业部门统一免疫证明为准,区外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签章证明为准);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二)植入 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五、法律责任

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养犬人和管理人违反养犬相关规定的,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举报投诉电话:

区公安分局:110             区农业农村委:89857200

区城市管理局:65512319      区市场监管局:1231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6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