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沙府办发〔2024〕106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修编的背景
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急预案要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每5年至少修编一次,确保与上级预案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有机衔接的整体。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强化强对流、旱涝急转等极端天气场景下灾害应对工作,需通过修编预案,加强与防汛抗旱预案的协同衔接,增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沙坪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救援。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属地管理,分级响应。
四、《预案》修编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组织指挥体系。对标对表市级层面,区政府成立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应急状态下成立前方、后方两个指挥部,具体负责统筹调度灾险情处置。同时,推动有关成员单位发挥专业优势、行业优势,落实会商研判、响应启动等职责任务。
(二)细化应急响应措施。对照市级预案,将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险情、灾情二种类型、四个等级细化为雨情、险情、灾情三种类型、四个等级,并进一步明确了响应条件、启动程序和区地指成员单位、属地镇街应采取的响应措施。新增雨情应急响应,推动救灾关口前移,努力将灾害控制在成灾之前、萌芽之时。
(三)调整响应批准权限。对照市级预案,将二级响应批准权限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调整为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副区长)。新《预案》中,一级响应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批准,二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分管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副区长)批准,三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批准,四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四)降低部分启动条件。调减启动应急响应的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如将原四级响应“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下、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标准,调整为“因灾死亡(失踪)1人、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三级、二级、一级的响应标准也依次进行了调减,切实解决启动条件标准过高的问题。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共2条,规定组织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作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第三章预警机制,共4条,规定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调整和终止等内容。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类别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报区地指指挥长,抄送区地指办。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第四章信息报送,共2条,规定报送流程及时限、报送内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地指办及区委、区政府值班机构报告。区地指接报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5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地指,并根据灾情(险情)发展变化以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做好续报和终报。
第五章先期处置,共1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属地镇街、村社区、“四重”网格人员及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
第六章应急响应,共5条,规定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启动条件和程序、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处置主要措施、响应调整和终止等内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区地指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应急响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应急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第七章后续工作,共5条,规定后期处置、社会救助、保险理赔、调查评估、新闻发布等内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八章应急保障,共5条,规定信息与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救援装备、资金和物资保障、制度保障等内容。
第九章预案管理,共2条,规定预案制定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内容。区地指、各镇街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演练;各镇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每年至少针对各隐患点开展1次单点应急演练。
第十章附则,共2条,分别为名词解释、预案实施。
六、政策咨询电话
区应急局应急救援管理科:023-659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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