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生活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主动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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