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字体:【 默认 超大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沙坪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毗邻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简称区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防减救灾委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镇街层面

各镇街、管委会(以下统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区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区级、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4.1.2  对突发自然灾害,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党委(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

4.1.6  对启动区级四级及以上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7 发生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防减救灾办、各镇街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涉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办、各镇街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210间或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区防减救灾办研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自然灾害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10间或70户以上、540间或1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区防减救灾办研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报告。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40间或170户以上、960间或3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区防减救灾委研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报告。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60间或32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

5)区防减救灾委研判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5  响应措施

四级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办副主任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三级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办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二级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一级响应由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派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队伍及受灾镇街参加,视情况成立后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同志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灾委或区防减救灾办有关领导同志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区域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委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区经信委参照《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市经信委在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响应措施,指导或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区住建委、区城管局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区域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防减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减救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灾办向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按照职能职责和工作安排强化响应联动。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灾害应急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给予灾害应急救助。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2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对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发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16000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6.3  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6.4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5 物资救助

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户(一般2-4人)、折叠床1人、棉被1-2人或棉衣被1-2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6.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6.1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给予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6.6.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各镇街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6.3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6.4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6.5 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备。根据区防减救灾办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6.6.6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镇街向受灾群众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6.7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6.8 区住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区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6.9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7  冬春生活救助

6.7.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受灾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6.7.2  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15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7.3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镇街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本区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于10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7.4  受灾镇街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适时调整我区政策及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7.1.4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2.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建设。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级行业部门、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参照市级相关工作机制,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

7.7.3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警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加强对区级部门、镇街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办编制并负责解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减救灾办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各镇街、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区防减救灾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预案实施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沙府办发〔202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