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十九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顾问
第三章 选聘及服务模式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章 回避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4〕93号)《沙坪坝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任务分工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区政府授权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成员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为以下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一)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第二章 法律顾问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专职律师,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身体条件和必备时间;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注册律师20人以上,且设立在重庆市主城区;
(六)区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服务类工作
1. 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2. 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 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4. 对重大合同和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5. 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6.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7. 协助处理信访事项;
8. 对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区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9.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10. 其他日常工作。
(二)专项服务类工作
1.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2. 接受委托开展尽职调查、专业评估等法律事务;
3. 其他专项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日常服务类工作
法律顾问通过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协调谈判、个别咨询等方式为使用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二)专项服务类工作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本单位法律顾问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也可以在法律顾问成员库中选聘其他律师与其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使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签署法律顾问姓名,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法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调研;
(五)依法获取履职相关的政务信息和材料;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使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指派其他律师代为提供服务;
(六)每年为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选聘及服务模式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确定法律顾问成员,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开发布选聘通知;
(二)综合考虑政治素质、专业结构、业务水平等因素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聘人选;
(三)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并确定入选成员库;
(四)向法律顾问成员颁发聘书(聘期五年)。
每家律师事务所不超过4名律师入围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库,顾问成员总数量由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在法律顾问成员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每名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超过3家。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年一签。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法律事务较少的使用单位,可联合其他使用单位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遇特殊情形,法律顾问成员库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聘请法律顾问成员库以外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合同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日常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均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区司法局报送法律服务情况,以便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法律顾问成员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单位聘请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解约时间以使用单位发出解约通知之日为准。法律顾问只收取解约前应领取的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剩余报酬如已支付应于解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六条经区司法局同意,使用单位可以更换法律顾问,使用单位应在重新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章 回避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中,对涉及区政府和使用单位的各类诉讼、复议、仲裁和执行案件负有利益回避责任,未经区政府或使用单位同意,不得代理以区政府或使用单位为争讼对象的诉讼案件、复议案件、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对涉及区政府和使用单位利益的非诉讼案件,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履职和考核等情况,由区司法局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同时为政府依法决策、维护公共利益或处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表扬。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报酬标准应参照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执行,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沙府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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