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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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2018〕228号

 

各涉农镇街,区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久、安全运行,加大建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日供水规模20吨或供水人口200人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由城市供水工程延伸管网并独立运行管理的村级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资金按“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由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区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逐步达到 “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区农委牵头搞好工程建后管理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建后管护维修资金的监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补助资金由区农委定期测算并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在区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区级维修补助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农委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转。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区农委设区镇村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专账,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维修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助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主体工程维修和改造,以及区级开展的例行供水质量抽验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纳入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一)未按规定比率在总水费收入中提取两费(折旧费和大修费),即低于10%;

(二)当年违规使用维修补助资金的;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未超过2年的;

(四)在当年出现因供水质量造成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当年由区级以上(含区级)开展水质监测连续2次不达标的或年水质监测达标率低于75%的;

(五)非不可抗力造成用水户水量连续3天不能达到基本饮水安全标准的(基本饮水安全水量标准为: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不低于20-40升);

(六)不收取水费或实行用水包月制的;

(七)管网漏失率高于40%的。

第十条 维修补助标准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类型及规模确定,见下表。维修补助根据维修发票据实报销,但报销金额不得超出维修补助限额。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补助限额表

供水规模:吨/天,补助标准:万元/年

供水规模

 

补助金额

工程类型

Q

≤200

200<Q

≤500

500<Q

≤1000

1000<Q

≤2000

 

2000<Q

≤3000

 

3000<Q

 

自流引水、泵站提水

1

2

3

4

5

6

管网延伸

0.5

1.5

2

3

5

6

第十一条 维修补助资金的申报:各镇(街)将年终考核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于当年10月30日前向区农委提出补助申请并进行公示。

维修补助资金的核定:区农委根据各镇(街)申请的维修补助资金进行核定,同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验,抽验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区农委根据核定的区级维修补助金额于当年12月前将资金划拨至镇(街),镇(街)在收到区级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运行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维修补助资金专账和使用台账,维修补助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各镇(街)应当及时了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使用维修补助资金情况,对单项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应当进行审查。

工程维修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执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未按准入制度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镇(街)应于每年1月将各工程维修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区农委,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相关职责

(一)工程所在镇(街)要制定完善各类供水工程的水价机制,规范水费征收、管理工作,禁止承包、拍卖、转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维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维修资金,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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