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府办发〔202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22次会议、区政府十八届10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
第三条 区级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委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
(三)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
(四)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
(五)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
(六)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七)其他应由区国资委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三)与区国资委共同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合法经营的要求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行业监管和指导。
区级各部门应当推进简政放权,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对所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和职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风险评估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应报区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三)企业中层干部任免及从业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中层及以下人员考核方案及薪酬分配方案;
(四)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情况报告;
(六)企业重大法律(经济)纠纷,发生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的;
(八)其它应报区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负责审批决定:
(一)原值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等事项;
(二)原值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固定资产报废和盘亏等事项;
(三)企业人员总额控制数使用;
(四)企业动用资本公积、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等事项;
(五)其他应由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送区国资委或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要求报区委的,由区委审批决定:
(一)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增资、减资、变更经营范围、发行债券、重组、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招商项目、对外股权投资、抵押担保、投融资计划等;
(三)企业产权转让,在区属国有企业及全额出资子企业之间产权转让除外;
(四)企业人员控制总数及工资总额预算;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六)企业大额度资金调度项目;
(七)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或金额;
(八)下列特别重大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事项:
1.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采购;
2.原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转让及资产无偿划转事项;
3.企业债权转让行为,在本企业和本企业全额出资企业之间债权转让除外;
4.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
5.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和盘亏等事项;
(九)其他应由区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由区属国有企业自行决策的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和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坚持依法决策、依权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的四项基本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整合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查巡视、社会监督等监督资源融合,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管控体制机制,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应当高效开展业务监督,聚焦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运营重点环节,强化对投资、产权、财务、考核分配、选人用人等重点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完善经常性审计制度,强化审计问题整改的跟踪落实,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内审工作,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健全完善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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